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机电管理方面的一类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41001上班期间脱岗的;
341002不按规定汇报的;
341003 伪造、涂改上岗资格证的;
341004 监护人擅离职守的;
341005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341006在井下使用烟火的;
341007司机开车前未检查各种安全设施的;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机电管理方面的二类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42001上岗期间睡觉的;
342002填写记录弄虚作假的;
342003不按规定组织专业(项)大检查的;
342004不按规定携带、使用便携仪的;
342005违规乱拉乱接电线的;
342006在禁止烟火区域烤火的。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机电管理方面的三类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43001上岗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
343002上岗期间未穿工作服;女职工未戴帽子的;
343003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政治学习的;
343004不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
343005不按规定参加专业(项)大检查的;
343006未执行巡回检查制度的;
343007私自调换矿灯充电位置的;
343008机房硐室的记录不规范的;
343009未进行手上交接班的;
343010上班迟到、早退的;
343011未携带有效证件上岗的;
343012把宠物带到工作场所的;
343013上班期间带孩子的;
343014把矿灯带回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