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放炮及火工产品管理方面的一类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61001丢失火工产品的;
361002将火工产品携带出井的;
361003火工产品被盗的;
361004未经矿火工产品管理分管领导批准同意,擅自进入炸药库的;
361005炸药库值班人员上岗脱岗的;
361006无爆破领用单发放火工产品;
361007炸药库管工交班帐、物不相符。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放炮及火工产品管理方面的二类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62001不按规定组织放炮及火工产品管理专业(项)大检查的;
362002炸药库门、锁失效,没有及时修复的;
362003擅自让无关人员进入炸药库;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放炮及火工产品管理方面的三类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363001不按规定参加放炮及火工产品管理专业(项)大检查的;
363002不按规定到炸药库检查的;
363003炸药库值守人员上岗睡觉的;
363004携带矿灯进入炸药库房;
363005火工产品领用、退库未核实填写“四签字”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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