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防治水方面的一类其它不安全行为:
421001不执行探放水作业停(允)掘通知单停(允)掘里程作业,继续施工的;
421002未进行岗位安全风险辨识及安全确认就实施探放水钻孔施工作业的;
421003未疏干导水裂隙带波及范围内的上覆煤层采空区积水就在下伏煤层进行采掘作业;
421004存在凝似致灾因素未查清就安排正常生产作业的;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防治水方面的二类其它不安全行为:
422001未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规程就进行探放水作业的;
422002未掌握相关的岗位职责、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就进行探放水作业的;
422003未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或因预报失误造成事故的;
422004探放水、地质钻探原始记录填写内容不全或记录造假的;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防治水方面的三类其它不安全行为:
423001井下积水区的位置、标高、范围、积水量未按要求及时上图的;
423002在测量人员布设的导线点上悬挂任何物体或直接损坏导线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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