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顶板管理方面的一类其它不安全行为:
431001 现场出现冒顶片帮征兆拒不按规定撤离的;
431002 违规安排职工截短锚杆、锚索长度用于巷道支护的;
431003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现场擅自指挥变更支护方式或支护参数的;
431004发现巷道支护失效、顶板离层有发生大冒顶(10m2及以上)危险,不撤离人员、设置警戒并立即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的;
431005发现采掘工作面出现新的断层且断层带岩性特别松软破碎或有水涌出,不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设置警戒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的;
431006发现采掘工作面断层构造带出现涌水或涌水明显增大,不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设置警戒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的;
431007发现采掘工作面岩性发生显著变化,现有支护方式、参数已经不能保证安全,不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设置警戒并向矿井调度室汇报的;
431008利用原有巷道锚杆、锚索作支撑起吊设备、材料的;
431009未编制专门措施,擅自进行高冒区作业的;
431010不按规定开展矿压观测的;
431011矿压观测数据造假的。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顶板管理方面的二类其它不安全行为:
432001擅自取下锚杆螺母和锚盘、锚索或锚托及锁具的;
432003岗位及工种变化后,未经转岗培训就上岗作业的;
432004特种作业人员持过期的资格证上岗作业的;
432005井下随意关闭矿灯的;
432006采煤机运行到上下端头时,未设置警戒的;
432007在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情况下,擅自用溜子、皮带运送材料、设备的;
432008 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维修和先支后回原则的;
432010不按规定安设矿压观测仪器仪表的;
432011倾斜巷道分段维修作业未设置挡栏的。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顶板管理方面的三类其它不安全行为:
433001防倒绳拴在单体液压支柱腰部以下的;
433002不按规程措施规定装炸药量的;
433003找顶未尽进入进行其它作业的;
433004现场支护未到位组织生产的;
433005使用变形严重的临时前探支护的;
433006对点接触锚索梁未采用排材或枕木楔入保证接顶的;
433007未按期组织整改顶板管理安全隐患的;
433008不停采煤机进入机道处理大块煤矸的;
433009支架检修时,没有对本架和相邻2架支架关闭截止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