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及火工产品管理方面其它不安全行为
第七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放炮及火工产品管理方面的一类其它不安全行为:
461001起爆器与爆炸物品一起装运;
461002放炮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仍进行放炮的;
第八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放炮及火工产品管理方面的二类其它不安全行为:
462001使用超期炸药、雷管;
462002放炮硐室内有电气设备(防爆照明灯除外)或放炮地点选在机电硐室内的;
462003未使用专用的器具储存、装运爆炸物品;
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放炮及火工产品管理方面的三类其它不安全行为:
463001放炮器未放置到专用存储箱内;
463002涂改炸药、雷管领、退、销记录;
463003炸药、雷管领、退、销记录签字不全;
463004使用充电不足的放炮器进行放炮。
463005爆破作业,对爆破区域内电气设备未采取保护措施的;
463006炸药箱与雷管箱之间的距离不足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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