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其它一类其它不安全行为:
471001安全应急标示缺失或标示错误;
471002下井人员人为损坏自救器;
471003未按期完成隐患整改;
471004巷道高宽不够强行拖拽支架、桥转等设备。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其它二类其它不安全行为:
472001下井人员携带的自救器压力低于规定值;
472003需要制定整改方案的隐患整改前未编制方案、未制定措施。
472004巷道高宽尺寸安全间距不符合规定,拖拽支架、桥转等设备。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其它三类其它不安全行为:
473001擅自、随处丢弃自救器药物(干燥剂);
473002检身工未穿工作服上岗;
473003检身工脱岗;
473004检身工未做到手上交接班;
473005隐患整改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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