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我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值班人员向矿长报告;矿长在接到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事故(包括井下突水虽无人员伤亡但采区或生产水平被淹事故,突水、冒顶或其它原因有人员被困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火灾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报告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
二、事故报告和统计的范围
1、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都要按规定报告和统计。事故报告和统计范围由原来的“伤亡事故”扩展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直接经济损失在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2、施工单位承包矿井内的基建、安装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律由工程发包单位负责报告和统计。
3、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非本单位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
4、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死亡,必须先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报告分局。经分局调查确认系由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事故统计。
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不列入统计范围。
三、其他方面
1、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迅速在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应当尽量保护事故现场原始面貌。
2、调度室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按事故报告程序报告矿长、有关矿领导、安监处信息办、救护队、医院等有关部门。
3、矿长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及事故的现场勘查,并按规定进行上报。
4、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组成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调查分析。
⑴轻伤事故及非人身三级事故由主管业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
⑵重伤及非人身一、二级事故由分管矿长主持组成事故调查组;
⑶死亡事故由矿长主持组成临时事故调查组协助上级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⑴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⑵确定事故责任者;
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⑷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快速上报集团公司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
6、事故调查组的权利
⑴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7、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的人员包括:所有现场目击者、事故当班负责人、工区带班人员、事故单位的党政及技术负责人和值班领导、向调度室汇报者、参加事故抢救和处理的职能部门人员、分管科长、分管副总、有关矿领导等。
8、事故调查分析程序
⑴事故现场人员及工区领导汇报从生产安排到正式生产直至事故发生全过程;
⑵参加抢救及现场勘查人员汇报现场实际情况;
⑶事故经过调查清楚后,开始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调查小组集体讨论通过,责任成立。
⑸矿长或主持事故调查负责人作定性总结,确立事故,并对事故善后事宜作安排。
9、事故调查分析清楚后,事故调查组应根据矿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研究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并作出事故处理决定,同时做好上级事故调查组来矿进行事故调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0、事故报告和现场示意图由事故单位技术人员编绘后报事故调查组,等调查组确认符合实际后,属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迅速电传快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分局和集团公司。
11、事故防范措施必须由事故单位或涉及单位按规定时间具体实施,安监处负责监督落实。
12、事故的调查分析,矿工会、安监处要做好记录,按照事故统计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统计、存档、上报工作。
13、严格按照《山东煤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办法》规定要求进行统计上报。上报工作主要由安监处具体负责。
14、按国家煤矿原煤生产事故或非原煤生产事故以及基本建设事故统计上报。
⑴原煤生产事故:所有井下生产和技术管理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开拓延深发生的事故;地面工业广场原煤生产系统指煤外运装车前和原材料第一次卸车后的生产服务系统,如矿井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讯、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自救器房等发生的事故;救护队处理矿井隐患发生的事故 。
⑵非原煤生产事故:从事原煤生产以外工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矿直属基建、机厂、电厂、选煤厂、码头等从事非原煤生产发生的事故;煤质化验、环保、救护队、抢救事故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15、按非伤亡事故统计上报:
按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
16、按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程度统计上报:
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7、事故报告时间规定
⑴矿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汇报集团公司和鲁西分局。
⑵按规定填报事故报告。
18、工伤后1个月内死亡的,计入事故总死亡人数;上月报表报出后死亡的,只在死亡的月份报一次死亡,上月报的负伤事故不再修改,到年底一次性更正。
19、生产区域内的交通事故:生产矿井以更衣、洗澡为界,职工上班更衣后,下班洗澡前乘坐本单位交通车发生的事故计入原煤生产事故。乘坐交通部门车辆或其它交通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交通部门统计。
20、下列事故不统计到本企业伤亡事故总数中,列表统计上报备案。
⑴本企业支援或承包外单位工程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单位统计报告。
⑵企业外组织的安全检查、培训、科研、学习、参观等活动发生的伤亡事故。
⑶职工在生产岗位因突发疾病造成的伤亡事故。
⑷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伤亡事故。如冰雹、地震、龙卷风等。
21、外单位承包矿井内的生产、安装,发生死亡事故由发包单位按本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22、伤亡事故调查报告要签注事故时间、调查时间、呈报时间。
23、发生一、二、三级非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的时间、地点、经过、简要原因、初步经济损失,用快速的办法分别报集团公司和鲁西分局。井下发生非伤亡事故要通过调查处理后做终结报告。
24、本规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上级下发新规定时,相关部分按新规定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