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级领导要经常下井了解井下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井下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每月下井和下井带班数不得低于《集团公司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规定》要求数。
2、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业务科室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8个,其中下井带班不少于4个,并确保每天每小班不少于 1人下井带班。
3、各采掘工区区长、主管技术员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0个,其中带班不得少于8个,其他副职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0个,其中下井带班不得少于16个,并确保每天三班各区(队)都有管理人员下井带班;
4、带班下井人员必须同职工同上同下,严禁晚下早上。
二、下井带班人员的职责任务
1、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和超能力组织生产,对现场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和隐患,升井后要填写问题和隐患解决通知书,并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限期落实处理。
2、科室下井带班人员,对全矿当班安全生产负责;区队带班人员对区队当班安全生产负责。存在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停止作业、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及有关领导、部门报告。
3、巷道贯通、初次放顶、工作面初压、探放水、过断层、过老巷、处理冒顶、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等关键阶段,有关科室、区队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到现场亲自组织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三、其他规定
1、矿领导、安全生产业务科室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由矿统一排定班次并按规定班次上岗,如因事确无法带班时,可自行调节;区队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由各区队自行安排。所有带班人员不得空班。
2、下井带班人员必须在井下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或处理意见,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3、矿安监处信息办建立下井带班档案,带班人员升井后要认真填写下井带班汇报卡,包括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并存档待查。
4、实现安全生产,完成下井带班任务,每带班1个补助80元。
5、每月对未完成下井带班任务的管理人员,每缺一个罚款100元,每空一个罚责任人100元;未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或晚下早上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元;现场带班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带班职责,每发现一次对其罚款100元。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