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井下采掘作业行为,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经研究决定,特制定采掘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通用部分
1、严禁采掘工作面超定员生产,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符合规定。
2、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坚持矿、工区8小时连续现场跟班,确保现场安全生产。
3、采掘工作面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进行处理。
二、采煤部分
1、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
2、采煤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3、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4、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5、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6、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处理。
7、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工作面的浮煤必须清理干净。
8、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在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必须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9、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初撑力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在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0、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11、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移架,空顶距离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12、采煤工作面初采前,必须进行探水工作,以确保工作面安全生产。
13、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三、掘进部分
1、巷道掘进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内容及审批符合规定要求。井巷施工过断层等地质构造、与巷道贯通及遇其他影响施工安全的特殊情况时,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维修巷道时必须编制巷修措施;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技术措施。
2、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3、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
4、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刷井壁巷帮、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净化风流和使用水炮泥等综合防尘措施。
5、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以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6、两个相向掘进工作面,在相距20m(综掘50m)时,必须按规定停止其中的一个,并制定专项措施。
7、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下山的上口均设置防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向下施工其它倾斜巷道时,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并在作业规程中进行明确规定。
8、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沙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措施。
9、井下使用锚杆的质量、形式、规格、安装要求、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金属网的规格等在作业规程中进行明确规定。
10、采用钻爆法掘进的锚喷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11、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尾灯和内(或除尘器)、外喷雾装置,非工作侧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电源上的开关。
12、耙装机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作业时有照明;巷道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
13、扩大或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保证有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撤退的出口;独头巷道维修支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维修倾斜井巷时,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14、巷道维修,必须执行先支后回,确保退路畅通。
15、掘进工作面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破器材,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电雷管按规定进行编号,字码清晰。
16、各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毫秒电雷管,现场按规定布置炮眼、装药、连线、爆破和设置警戒线;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要求,接头数不得超过1个,不得有明接头。不得使用固定母线爆破。
17、爆破工领取炸药、电雷管后,按规定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爆破时按规定把爆破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合格证件、发爆器钥匙、便携式瓦检仪等由爆破工随身携带;雷管、炸药帐物相符,领退记录、签字齐全。跟班队长随身携带必须“一炮三检”记录。
18、炮眼封泥使用水炮泥,不得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无裸露爆破现象。
19、下山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红灯灭时人员方可行走。
20、掘进施工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