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预防煤矿瓦斯事故,完善我矿的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规范安全监控系统操作、充分发挥安全监控系统的作用,发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结合我矿实际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总 则
1、煤矿安全监控装备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取得“MA”标志和防爆合格证。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连线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并严格按信号电缆的要求进行缚设,吊挂整齐有序,严禁与调度电话线或动力电缆共用,确保其本质安全防爆性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防雷保护,调度室负责定期对防雷接地进行检查和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
2、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当系统主机和主通信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由分站实施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为了保证甲烷浓度的连续检测,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池必须保证正常工作不小于2小时,且系统具有馈电检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3、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备机和服务器必须专人专用,不得安装与安全监控无关的软件,定期进行系统和数据维护,并及时进行系统更新,定期进行病毒检测。
4、甲烷传感器和甲烷断电仪应具备下列闭锁功能:
⑴甲烷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浓度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⑵甲烷浓度达到断电浓度时,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甲烷浓度低于复电浓度时,自动解锁;
⑶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应切断该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5、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二、职责范围
1、调度室负责对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管理、维护和使用,从地面机房到监控分站及大巷、采区上车场主干线路由调度室负责维护,分站以下通信线路及各种传感器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撤除。
2、调度室负责根据现场实际布置及时绘制和修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布置图,并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及维护人员必须经技术和业务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3、调度室负责按规定配齐系统所需要的监控设施及各种传感器,传感器的设置、数量、位置及断电范围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要求。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巷道顶部,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风速、温度、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位置。
4、调度室要加强机房管理和值班制度,每天要安排专人值班并对安全监控系统及其设备进行监视,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系统出现的问题要随时做好记录。
5、监控系统出现报警时,调度室应立即分析、查找报警原因,同时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及时联系现场进行核对,并做好报警和处理记录。
6、调度室根据监控系统的布局,在不破坏各系统整体结构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给出安撤方案,不得以破坏布局与结构为代价而擅自调整。
7、为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灵敏可靠,调度室维护人员必须按规定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甲烷超限断电每10天进行一次标校。风速、温度、一氧化碳等其它传感器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校正,井下的安全监控设备运行半年后必须上地面进行检修,并做好传感器调校和断电测试记录。各使用单位必须按调度室要求及时更换调校后的各种传感器。
8、属调度室职责范围内安装监控设备时,调度室必须在完好、畅通的情况下,将安装的设备设施转交使用单位,并由双方办理相应交接手续,今后该范围内的使用、维护、撤除由接收单位负责。如交接时存在监控设备故障或信号不通,使用单位有权拒绝接收。
9、监控系统维护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并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测结果记录在册。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两种设备进行标校完成。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时,必须立即更换。
10、在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控维护人员在场。
11、安装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上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经常检查清扫,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测结果记录在册。
12、相关单位对管辖范围或工作场所内的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风量、设备开停、风门开关、断电仪等监控传感器及传输线路等监控设备设施负有监护维护责任。
三、管理规定
1、监控系统出现通讯中断、信号故障时,调度室值班人员应按照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立即安排人员分析、查找故障原因,属于调度室责任范围的,调度室应立即组织人员解决处理;属于其他单位责任范围的,调度室应严格按照故障处理程序通知责任单位处理,责任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处理时间。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超过2小时未处理完毕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200元罚款。
2、工区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矿调度室,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变或影响监控系统设备的正常供电。计划内停电、停风而影响监控系统的,要提前通知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否则以事故论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次的罚款。工区在拆除或安装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
3、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中的要求整定,整定后的传感器非专职调校人员不得在井下拆卸或调整,一经发现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以200-300元罚款。
4、各使用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监控传感器及缆线的维护、管理,及时掌握本单位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状况,应对监控设备精心管理,妥善保护,悬挂整齐,保证台台完好。
5、调度室维护人员应每天对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缆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设备、设施、线缆达不到完好标准或野蛮使用的,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处于100-200元罚款。
6、任何单位未经调度室同意不得私自改动监控设备,否则将对责任人给予200元的罚款。
7、对需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电缆等安全监控设备,由所在的责任工区的区长、班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作业现场班组长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炮掘工作面爆破前,掘进班组长应安排专人将甲烷传感器撤到安全位置,防止爆破时崩坏设备,并在爆破结束后,及时将甲烷传感器移到规定地点。对需要经常移动的安全监控设备不按规定进行移动,导致传感器损坏的,对采掘班组长一次性罚款200元,对所在的采掘工区的区长罚款200元。
8、安全监控设备如有故障、损坏、丢失,使用单位应及时汇报调度室处理。凡升井的监控传感器等设备统一由调度室修理,调度室负责及时维修并提供备用设备。
9、使用单位要保证所用监控设备、电缆等的完好和卫生,跟班电工应对使用中的传感器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洒水喷浆,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如发现传感器有积尘或有喷浆料、油污、淋水等现象,一次罚款100元,非正常原因造成传感器报废的,按原值的2倍进行处罚。
10、掘进迎头在安装监控传感器及敷设线路时,必须按照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安装、吊挂,不得出现线路交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或乱拉乱挂现象,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及跟班电工给予100元以上的罚款处理。多余的缆线要按标准盘放整齐,坚决不允许图省事、怕麻烦而随意裁断,对随意裁截信号电缆的单位将给予电缆总长原值2倍罚款,并对工区负责人及跟班电工给予100元的罚款处理。
11、采煤工作面的信号缆线随工作面的推进要及时回撤盘放整齐,回撤盘放过多的,可以从缆线接头处断开并及时升井上交。对随意裁截信号电缆的责任单位及跟班电工各处以100元的罚款。
12、属调度室职责范围内撤除监控设备时,原使用单位要与调度室当场对设备设施及缆线的完好情况和数量进行清点交接签字。交接的设备设施及缆线数量要与初装时的数量相符。交接前如有损坏、短缺,由原使用单位负责赔偿。撤面时,使用单位先将使用设备现场与调度室交接,交接前缺少的缆线及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
13、瓦斯超限断电控制系统管理及使用规定
目前在用的瓦斯断电装置为KDG-1型远程控制开关,以下简称远动开关,用于远距离控制设备的开关,可反映被控设备的状态,瓦斯探头、线路故障或瓦斯浓度超限等都将按照《规程》要求切断闭锁开关的电源,直至故障恢复或瓦斯浓度恢复到正常为止。
⑴使用单位负责对远动开关的使用和维护,远动开关必须按规定吊挂在配电点上方,电缆吊挂整齐,接线附件必须符合完好标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甩掉远动开关或甩掉控制线路,否则处以100元的罚款。
⑵移动配电点需要改动远动开关时,必须提前向调度室申请,批准后方可施工,未经批准擅自变动的将给予100元的罚款处理。
⑶使用单位派人对所使用的远动开关及闭锁开关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和相关单位。出现故障必须在2小时之内处理好,严禁不通过远动开关闭锁供电,否则罚款100元。
⑷为保证远动开关正常工作,调度室将定期对远控开关进行现场标校。在接到通知后,使用单位必须安排电工积极给予配合。
⑸必须在保证闭锁装置工作可靠、闭锁开关完好的状态下,瓦斯电闭锁装置方能正常工作。禁止将闭锁开关的控制回路的保护装置甩掉,或甩掉本身的启动按钮。停止按钮损坏必须更换,不得短接,不准随便改变闭锁开关控制回路的电压电流参数,中间继电器及交直流接触器禁止用木头或其它物品塞住,否则将给予100元以上的罚款处理。
⑹瓦斯超限时,远动开关动作实现断电。当瓦斯数值降至复电值时,必须用启动按钮复电,禁止采用其他方式复电,否则将给予100元以上的罚款处理。
14、对采掘工区未经监控部门同意私自拆除断电器、馈电监控、传感器和风门开关等,对工区区长一次性罚款500元,对班组长罚款100元连带个人罚款50元。
15、其它细则按AQ1029-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进行执行。对不按《规范标准》执行或执行达不到标准的(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除外),对其责任人每次处罚100至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