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管理条例(2021修编)
为保障我矿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促进企业信息化应用和发展,保障矿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为我矿提供一个先进、可靠、安全的计算机网络办公环境,促进我矿与外界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政府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条例。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未经许可的信息资料、泄露企业内部机密。
2、各单位工作人员严禁在上班时间或深夜上网聊天、打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自行上网。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从网上下载盗版程序,安装未经国家许可的盗版杀毒软件,安装外来软件必须先进行杀毒。
4、不得利用网络从事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行为。
5、严禁利用网络观看或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6、严禁通过网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不得从事损害他人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安全的活动。
7、严禁从事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8、严禁盗用他人帐号或IP地址,使用任何工具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或窃取他人信息。
9、严禁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损害我矿声誉,破坏我矿安定团结的活动。
10、我矿内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开设二级代理服务,不得擅自开设网站服务(WEB)、文件下载服务(FTP)、远程登录服务(Telnet)、电子邮件服务(Email)、聊天服务、短信服务、论坛服务(BBS)、流媒体服务、网络游戏服务等信息服务系统。未经批准,自行与外部ISP联网的计算机一律不得接入矿区网。
11、发现以上行为的给予计算机使用部门5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严肃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
二、病毒及有害程序的防范
1、任何联入矿区网络的计算机应采取必要的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重要部门的计算机,如各种应用自动化系统服务器、安全监控主副机和财务用机等,应做到专人、专管、专用,并安装正版反病毒软件,同时,应及时进行软件的升级和更新,切实防止病毒和其它有害程序所造成的损失。
2、用户若发现计算机感染病毒,必须立即将受感染的计算机与矿区网隔离,严防病毒传播,同时通报信息中心,以便迅速采取措施防止病毒蔓延和扩散。信息中心发现带有病毒等有害程序,影响矿区网络安全运行的计算机应及时切断连接,并通报其所在部门。
3、建立病毒危害报告制度。矿区内部各类网络用户因计算机病毒等有害程序影响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者,按我矿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及时采取措施。
三、用户信息管理
1、我矿各部门应负责对本部门上网信息的审查和把关,凡涉及我矿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通过矿区网提供访问的技术信息及数据信息应实施必要的保密措施。
2、在交互式信息服务系统中,信息中心必须采取有效的身份鉴别、安全防护和有害信息过滤保存技术,并建立安全审计功能。
3、我矿各科(室)、工区(车间)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网络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网络安全管理,具体负责本部门网络管理和信息安全工作。
四、互联网接入单位使用规定
1、各单位因工作需要接入互联网,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矿领导同意后方可开通,并严格按照矿限定时间联结网络。
2、 接入互联网的单位、用户除遵守上速规定外,还要认真学习国家关于国际互联网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3、各部门领导和网络管理员等应认真做好本单位上网人员思想教育和道德、心理教育。各级领导、有关部门,特别是党群部和调度室信息中心应加强职工的网络道德教育,落实思想工作,提倡文明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资源。
五、其它
1、矿区各计算机用户必须自觉接受我矿保卫部门、宣传部门和网络技术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予以支持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