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综采工作面必须坚持正常检修制度,不得随便侵占检修时间。否则,罚责任人100~200元,罚单位500~1000元。
第二条 工作面浮煤必须清理干净,凡浮煤超过质量标准规定(30mm),一处罚款100元;采煤工作面严禁随便留设顶、底煤,否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条 支柱打在浮煤(矸)上失脚或失效、支柱空载、支柱初撑力低于规定标准的,每棵罚款100元。现场无支柱测压表,每次罚单位1000元,支柱测压表不完好的每次罚款500元;无初撑力检测记录本或不按规定进行检测的,罚单位 500元;填写不认真或不及时填写的每次罚责任人100元;单体支柱必须有可靠的防倒措施,否则每棵罚100元。
第四条 采煤机缺截齿割煤时,每少一个罚司机50元并停止作业,待换上后方可恢复作业;需挂网、联网的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
第五条 综采工作面泵站应完好,乳化液浓度必须按规定的比例配比,泵站压力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次,并罚责任工区1000元/次。液压管路接头必须使用U型卡子,一处使用代用品或单腿销罚款50元;支架及管路串液、漏液一处罚责任者50元,支架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每次每架罚责任者50元;支架压力表有一块不能正常使用,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六条 单体液压支柱、液压支架必须全部编号管理,超前支护及安全出口的支护质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七条 回采工作面没有备用支护材料或备用支护材料不符合规程要求,每次罚责任人100元。顺槽及其联络巷无积水、无浮煤杂物,每一处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
第八条 支护材料回撤工作,必须坚持先支后撤的原则,回撤时必须至少有两人,清理好退路,其中一人回撤,一人监护,否则每人罚款50元。
第九条 煤机割煤后,必须按规程要求及时移架,移架时所移支架架前、架间不得有人,否则罚当事人100元。支架要成一条直线,其偏差符合规定,中心距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相邻支架不能有明显错茬以及挤、咬架现象,架间空隙不超过规定。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十条 煤壁留有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伞檐,发现一处罚责任者50元。
第十一条 综采面安装在回风巷道中的各种电气设备,必须每班清扫一次粉尘,严禁用水清洗,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十二条 在采煤机附近工作时,必须执行《作业规程》规定,违者罚款50元。
第十三条 工作面多工序平行作业时,工序之间的错距小于 《规程》规定时,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元。
第十四条 人员跨越溜子、转载机、皮带必须走过桥,并设立急停,否则,每项罚责任人50元。行人通过的输送机尾处,必须加盖板,否则,罚责任人50元。皮带无过桥罚区长100元。
第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和矿井集中运输溜头、溜尾电机或皮带机头、机尾等处煤、矸杂物和底皮带下面浮煤、矸石、杂物磨皮带时,罚责任者50元。灭火器材如:沙箱、灭火器、水管等要齐全,水管三通每50m一个。否则,每项罚区长50元。已安设好后又缺损的,每个罚责任人50元。灭火器无合格证或过期失效,罚区长50元,并及时更换。
第十六条 综采工作面每班作业前要由班长和机修工负责对机电运输设备全面检查(包括安全装置、皮带辊和皮带架),确认无隐患后,方可试开机,检查确认正常后投入生产运行,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十七条 煤仓(溜煤眼)上口必须设置符合规定的铁蓖子和铁栅栏,发现一处不设置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并立即整改;因不负责造成堵仓罚责任者50~500元。处理堵煤仓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按无措施施工处理。
第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虽不空顶,但在顶板破碎有片帮危险的情况下,不处理而冒险作业,对冒险作业者及时制止并对其每人罚款100元,当班班长罚款200元。
第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不按规程要求架设,罚当班负责人100元。对不负责造成隐患者(如砌碹有干缝、瞎缝、不充填或充填不实、出现蜂窝、麻面或狗洞,锚杆拉力达不到要求等),每处罚责任人100元。锚杆角度小于75度,间排距超出100mm,托盘不紧贴煤岩壁,有网不联或联网不合格的,每处对责任者罚款50元,对质量验收员和班组长各罚款50元。
第二十条 掘进综合防尘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50元。喷浆前不冲洗煤(岩)帮,不处理好悬矸,金属网后面超挖处用煤、岩块填、堵时,每出现一次,罚喷浆人员和班长各100元。
第二十一条 耙装机前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必须停止掘进,强行放炮掘进的,每次罚班长100元;连续三个班不处理,罚工区值班区长100元;迎头积矸超过巷高1/3时,必须停止掘进集中耙装,对强行掘进的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
第二十二条 耙装机后及周围凡有下述情况者,每次罚款100元。
1、耙装机后20m以外,煤矸石超过轨枕面;
2、巷道内积水淤泥深度超过100mm,长度超过5m;
3、水沟离耙装机大于10m的;
4、锚网巷道耙装机、掘进机后30m以外不成巷的;锚网喷巷道耙装机后50m未完成永久支护的。
第二十三条 对前方预测有断层的掘进迎头,不按矿批措施组织施工的,罚单位负责人3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按《军城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上、下山掘进不按规定安装防跑车装置,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十五条 掘进用的耙装机必须完好并安装牢固,耙装机要使用四个卡轨器固定,一个卡轨器不合格罚50元;上、下山使用的耙装机必须有钢丝绳地锚固定,地锚必须牢固可靠并符合规定,否则罚款50元;耙装机必须按规定设置封闭的护栏,否则每缺一道罚款50元;回头轮滑子挂在支护锚杆上耙装,罚款100元;耙装机要按规定使用照明灯,否则,罚款50元。
第二十六条 斜巷挪移耙装机严禁采用自拉自方法,挪移时必须有可靠的防跑车措施,班组长亲自指挥,否则,罚班长100元 。
第二十七条 掘进25°以上的上山,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下滑的安全措施,必须有可靠的行人梯,否则,一处不合格罚区队长和技术主管各50元。
第二十八条 独头巷道停掘一段时间又恢复掘进时,必须有复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学习,否则按无措施施工论处;有措施不执行,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十九条 煤巷采用锚杆支护时,必须进行顶板离层观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否则对工区技术员罚款50元。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周边眼间距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一处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三十条 掘进迎头前探梁的数量、规格、使用、存放要符合规定,不用时要上架、挂牌管理,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第三十一条 接班后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悬挂准许开工牌并开始作业,否则不准开工,开工牌不挂或人为破坏者,罚款100元。
第三十二条 对前方有构造可能有涌水或有老空区的掘进迎头,不执行先探后掘,不及时排放水和瓦斯者,罚施工单位负责人5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按《军城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制度》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