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灯必须实行编号,建帐管理。
2、凡执行八小时工作制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做到专人专灯,备用灯数量必须达到井下矿灯总数的10%。
3、矿灯应经常保持在完好状态,如有漏电,灯线破损,灯锁损坏、缺件、红灯等现象时,值班人员应及时修理更换。损坏的矿灯,值班人员没有及时查出要追究值班人员责任,并视损坏程度予以罚款。
4、矿灯实行自己领取交回制度,矿灯使用人员每人一把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用灯人员必须爱护矿灯,保持矿灯清洁,严禁拆卸,撞击摔打,升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上架充电,否则对其罚100元。
5、外来人员借灯,要由带领人员携带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发的借灯证明,领取矿灯,值班人员认真做好记录,确保如数交还。
6、领取交回矿灯时,用灯人员要遵守秩序,不得无理取闹,否则按三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