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矿的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工作,保证能源计量器具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的文件,并遵照上级指示精神,开展相应的工作。对本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分门别类建立台账,根据能源计量器具的使用特性,确定强检器具和一般能源计量器具。
二、各单位的计量仪表应根据类别进行存放、标识,对损坏的或校验不合格的计量仪表应分别存放、标识并做废品处理,及时更改计量台账,同时通知节能环保办公室,由节能环保办公室在全矿计量台账上做相应更改。
三、计量设备报废由校验部门出具报废通知单,节能环保办公室和使用单位进行复核确认后方可报废。准备报废的计量设备需按矿有关规定做报废处理(小型计量仪表可直接作废品处理)。
四、节能环保办公室定期联系有资质的计量校验单位,对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校验,做到无漏检、迟检现象。五、各单位新进货的计量仪表、仪器必须及时向节能环保办公室汇报,并将计量编号、使用地点等事项加以说明。
六、计量仪器在使用过程中若有损坏现象,必须对以前的计量数据进行分析,以确保计量数据的有效性。
七、全矿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必须达到100%,每发现一处缺计量仪表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八、各单位需增置的大型精密能源计量器具,按要求作出能源计量器具采购计划,报送矿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由供应公司购置。
九、采购进矿的能源计量器具,由供应公司、财务科、节能环保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检查验收,方准进矿。全矿的计量监测仪器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技术档案。
十、能源计量器具出库后首先要进行周期检定,检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计量设施的安装由使用单位或相应的职能部门联系外委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单位需进行竞标后方可安装、检定、调试,合格后投入使用。
十一、能源计量器具发生故障,使用单位要及时汇报矿节能环保办公室,以便组织分析处理。发生计量设施损坏、丢失事件,使用单位要保护现场,由人保部、能源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十二、能源计量器具不许任意改装,如因工作和生产需要必须改装的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改装,改装的能源计量器具报节能环保办公室备案。
十三、停用的能源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必须到节能环保办公室办理停用手续;入库封存的,经节能环保办公室检查后,入库封存。停用的能源计量器具恢复使用时,如超过检定周期,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投入使用。
十四、各单位在用的能源计量器具若使用条件发生变化,必须及时向节能环保办公室进行汇报,并在计量台账上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