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检查证或无保卫科出具的有关证明,任何人不得随便进入库房,违者罚进入者和库管员各100~300元。库管员必须按岗位责任制度工作,若有一条违反时,罚款50元。
2、井下火药库发放的三联单及库存台帐必须记录准确、清楚;火工品定期盘点,如果帐、卡、物不符要追查原因,同时对库管人员每人罚款100元。正确使用手持机,因操作不当影响正常使用,对库管员每次罚款100元。
3、当班剩余的火药必须由班组长清点、填写数据并签字后,由放炮员交回火药库,否则,罚责任者100元。采、掘工作面没有火药箱或火药箱封闭不严的,罚单位负责人100元。损坏火药箱不及时修复者,罚款100元。放炮前,火药、雷管必须放入工作地点的火药箱内,并分别存放且上锁,由放炮员看管;放炮后,由放炮员将剩余火药、雷管交回火药库,严禁将剩余火药、雷管存放在火药箱内交班,严禁私自藏埋或销毁,否则罚放炮员100~300元。
4、不按《规程》规定在地面、井口、井下运送火工品者,罚押运员每人300~500元。
5、放炮员不按《规程》规定放炮、装配引药、联线等,每次罚款50~200元。放炮前不按规定进行电雷管导通试验的,每次对放炮员罚款100元。放炮员“三小件”不全的,每次罚款100元。
6、乱扔、乱放、丢失火药者,按第十七条13款???规定处理。
7、井下放炮封泥长度必须达到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每项罚当班组长、放炮员各100元。“一炮三检”手册记录不全的每次罚款100元。
8、放炮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责任心强的人员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不安排人员站岗或警戒人员不按要求进行警戒,按严重“三违”处理。
9、 放炮母线达不到规定要求或用非标准线作母线者,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10、严格雷管编号制度,工作面空帮空顶或有危及安全隐患而未处理的,不准装药放炮,违者罚跟班区、队长、当班班长、放炮员各100元。
11、除迎头连线放炮时外,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状态,迎头装药由放炮员、班组长操作,否则罚责任人各100元;电雷管出库时未扭结成短路的,每发罚库管员50元;不扭结领走带出炸药库时,同时罚放炮员100元。
12、放炮前后必须将母线挽好、将母线两个头扭接成短路,否则罚款50元。
13、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拧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否则,每项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