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采、掘工作面应采取独立通风,每发现一处不合理的串联通风,罚有关责任者200元。经矿或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的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执行,否则罚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员100~300元。
第二条 井下尽可能减少盲巷,不应留设的盲巷每出现一处都要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处理,并对责任者罚款100~300元。已停风的独头巷道,通防工区必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按规定标准封闭完毕,否则罚通防工区负责人200元;
第三条 因通风管理不善,造成采掘工作面或其它用风地点风量(风速)不符合规定,罚责任人100元。井下调节风窗不得随意改变其通风面积,调节窗被堵塞或随意改变造成风量不符合规定或影响用风地点供风时,罚责任人100元。
第四条 井下严禁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酿成事故者除加重处罚外,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未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的局部通风机停风,均属无计划停风(风筒维修工撤换在规定时间内的除外)。发现无计划停风后,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好停风、恢复供电安全措施,并立即报告通防工区和矿调度室,安监处负责分析原因并对责任者罚款100~1000元。
第五条 无论何种原因,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后,局部通风区域内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全部撤至新鲜风流中,切断电源,并在巷道入口距全风压通风处5m内设置临时栅栏、揭示警标或派专人在巷道口站岗,防止人员误入。以上每有一项做不到,罚当班负责人100元,其余有关责任人员每人50元。恢复通风时,必须首先由瓦检员检查瓦斯,并且瓦斯浓度符合《规定》要求,否则要按瓦斯浓度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不检查瓦斯直接开风机按随意停、开通风机处理, 局部瓦斯超限不按分级管理规定执行排放的,罚责任者100~1000元。
第六条 风筒出口到迎头的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随意掐断、扎破风筒、电缆挤压风筒等影响风筒出风量时,罚责任者(指风筒维修工、施工单位队长、班组长)100元,损坏风筒严重的要照价赔偿;对随意撕开风筒乘凉的现象,发现一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七条 发生风筒漏风,当班(风筒维修工)不处理或接到通知后没处理的,每处罚风筒维修工50元。
第八条 掘进工作面供电要与采煤工作面分开,并实现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所有掘进工作面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分风、自动切换,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施工单位分管机电的负责人100元。
第九条 通防工区防灭火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对采空区密闭、临时密闭、采区回风道、工作面回风隅角等进行有关防灭火检查,一处(次)达不到标准要求者,罚责任者50元。
第十条 下井人员,应按规定佩带瓦斯便携仪或甲烷检测仪而未佩带者,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十一条 在用的安全监测仪器(表)必须完好、准确、可靠。发现一台瓦斯便携仪、光学瓦检器、甲烷传感器等出现故障后,不及时维修仍投入使用的,罚通防工区负责人及责任人员各50元。仪器出现故障仍使用的罚使用人员50元。
第十二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安设的甲烷传感器,吊挂不符合规定或达不到报警、断电、复电要求的,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十三条 通防部门要定期对自救器进行称重及气密性检查,并建立台帐记录,做不到或记录不齐全以及发放不合格自救器的,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元,罚通防工区负责人100元。
第十四条 风门未包边沿口、未按标准设反水池、门槛、未实现风门闭锁、风门前后5米范围内卫生差、风门卫生差,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风门损坏不及时修复的,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风门失去挡风作用的,发现一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没有防尘设施或防尘设施不齐全不准生产,否则罚生产单位负责人、通防部门负责人每人100~500元。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矿制定的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定期对本单位负责的巷道进行冲刷,一次不冲刷、冲刷效果差,罚责任者100元,罚责任工区1000元。主要运输大巷冲刷及其它洒尘地点按规定做好洒尘记录;通防工区对各类通防设施、牌板卫生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地点洒尘时,应采取措施,严禁将水洒到各类牌板上;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七条 放炮前后未对放炮地点20m范围内巷道进行冲刷,耙装过程中不洒水,每项(次)罚责任者50元。
第十八条 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每发现少用一个,罚放炮员50元,累计罚款。
第十九条 防灭火重点管理的头面, 通防工区应采取有效的综合防灭火措施,防止自然发火事故的发生,措施不到位造成事故或影响生产的,每处罚通防工区负责人100~1000元。
第二十条 采、掘工作面使用的自动放炮喷雾装置、净化水幕、各转载点喷雾等,不按照规定要求安设的,每处罚责任者50~100元。工作面使用的喷雾(水幕)等设施不坚持正常使用的,因维修不及时造成喷头堵塞、损坏影响降尘的,每项(次)罚责任者50元。随意破坏防尘设施、挪用防尘设施的,除按价赔偿外,对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当班责任人各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设置隔爆水棚,每发现少安设一组罚通防工区分管负责人100~200元;对已经安设的水棚,发现一处不符合标准,通知后未及时整改的罚责任者50元;损坏隔爆水棚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隔爆水袋卫生差、水量不足、牌板不清、缺少编号,没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故意在隔爆水袋内藏匿工具材料、乱放班中餐等杂物、故意损坏隔爆水袋的,使其情节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二条 注浆时因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漏浆、跑浆、溃浆事故,对责任者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用冲击钻钻孔时,不采取降尘措施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十四条 锚喷掘进巷道必须正常使用锚喷除尘器和风流净化水幕,否则,每次罚50元。综掘工作面正常使用除尘器,否则,每次罚50元
第二十五条 对矿已安排的巷修工程,不按要求完成而危及安全生产的,对责任者罚款100~1000元;如因此而造成事故者除加重处罚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利用反井钻机钻孔,超前孔临近终孔5m或扩孔时,不按措施要求派人站岗或采取挂牌堵人的安全措施,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七条 钻机钻孔时,不准使用小绞车吊钻,违者罚款100~200元。
第二十八条 钻机、水泵的皮带轮护罩不完好、不起防护作用不进行处理继续施工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十九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重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烧焊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违章指挥者、直接责任者,各罚款100~1000元。
第三十条 严禁不具有双抗性质的风筒入井,供应科所购进的风筒必须具有双抗检测证明,否则,罚供应科负责人100元,罚购货人200元。
第三十一条 喷浆完毕后,必须及时将风筒、管线上以及设备上的水泥粉尘冲刷干净,做到文明施工,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定期冲刷、清扫风筒、管线上的粉尘,否则,每发现1处粉尘堆积,对当班班组长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各罚款100元。冲刷巷道时不能将水撒到牌板、机电设备上,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三十二条 掘进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每隔50m安设1个Ф10的高压水三通阀门,转载点处也要安设,否则,每少1处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