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防部门要配足配齐测风人员,测风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二、每10天进行1次全矿井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板上。
三、测风员应根据测风结果,对需要调整风量的地点应及时汇报通防部门负责人,通防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测风人员及时进行风量调节。井下通风条件变化时,需及时测风,并把测风结果当日报通防科。
四、测风员要保存好测风原始记录,并每旬将测风结果以旬报的形式报通防科、总工程师审阅。旬测风报表由通防工区技术员或区长签字后,于每月的3、13、23号报通防科备案。
五、每月都要制定配风计划,根据生产布局合理调节用风地点的风量,保证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符合要求。矿井配风计划于每月的24号,月报、季报于每月的1号报通防科存档备查。
六、测风地点要符合《规程》的规定。主要包括:矿井总进、回风;每翼进回、风;每水平进、回风;采区进、回风;采煤工作面进、回风(测风点设在距工作面上下端头大于20m处);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在大于10m处)、后(设在局扇后10m处或回风口以里大于10m处)、工作面(设在风筒出风口或距工作面大于20m处);硐室的回风侧(设在巷道或调节风窗口处)等。测风地点应挂牌管理。
七、配足配齐通风检测仪表,并定期校验。测风人员必须爱护设备,经常检查维护测风设备。
八、测风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测风,遵守测风员岗位责任制。
九、因测风不及时或数据不准确等人为原因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造成风量分配不合理的,对测风责任人按照矿有关规定处理。
十、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者,将限期整改,并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