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每月进行一次火工品安全大检查和火工品专业会议,会议记录齐全完整并形成纪要。
二、每半年组织一次火工品有关人员观看《煤矿爆破》影片和有关爆破录相,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作好记录,记录要清晰完整。
三、火工品装卸押运人员、司机、库管人员、警卫员、电雷管电阻检查人员、放炮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严禁不合格人员担任此项工作,违者对有关领导人进行处罚。
四、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炸药或未进行电阻检查和编号的雷管,对直接责任人按违章进行处罚。
五、任何人对火工品都不得乱扔、乱放,不准擅自带到井上私存。
六、对发生爆破器材被盗、丢失或送人的,对责任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严格领、发、耗、退各环节的签字盖章手续,接触火工品的有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八、任何人不准携带矿灯和其它防爆灯具进入库房,违者罚进入者和库管员各300元。
九、井下火药库发放的三联单及库存台帐必须记录准确、清楚;火工品定期盘点,如果帐、卡、物不符要追查原因,同时对库管人员每人罚款100元。与前面章节重复
十、当班剩余的火药必须由班组长清点、填写数据并签字后,由放炮员交回火药库,否则,罚责任者100元。采掘工作面没有火药箱,罚单位负责人100元。损坏火药箱不及时修复者,罚款100元。放炮前,火药、雷管必须放入工作地点的炮箱内,分开存放并上锁,由放炮员看管;放炮后,由放炮员将剩余火药、雷管交回火药库。
十一、不按规程规定在地面、井口、井下运送火工品者,罚押运员每人300~500元。
十二、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