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工区班组长纳入全矿人事管理范围,由矿、工区统一领导,矿党群部具体负责。
2、党群部明确一人负责班组长的管理,并建立班组长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
3、班组长条件:
⑴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具有“安全为天,质量为本”的思想和对职工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
⑵能够按章指挥、按章作业,熟练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并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及排除事故隐患的能力。
⑶善于团结同志,积极做好班组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⑷严格执行工作标准,以身作则,带头实干,在搞好全面质量管理、确保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前提下,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⑸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作风正直,廉洁奉公,从事本工种三年以上,有一定的现场经验,并经矿安培中心培训发证。
4、班组长的竞聘:
⑴班组长的产生,各工区根据实际情况,由工区班子研究提出人员名单,实行竞争上岗,经民主评议,人员确定后,报党群工作部正式行文公布。
⑵班组长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撤换,确因需要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的任免程序办理,并将调整人员名单书面报党群工作部,否则,将不给予班组长绩效考核,后果由责任工区承担,并给予每人次500元罚款。
⑶每年由工区对班组长进行一次民主评议,矿党群工作部派人参加、对不称职的,由工区按程序进行调整。
⑷班组长在任职期间,属干部管理范围(工人身份不变);不任职时,仍按工人管理。
⑸在聘用干部、聘用管理人员、选拔后备干部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班组长;在评选劳动模范和其他荣誉称号时,班组长占一定的比例;在安排疗养时,优先考虑班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