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负责矿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对机电运输系统重大安全隐患组织技术分析和评估,并组织制定技术措施,提出治理方案。
第二条负责审批机械化工程设计、技术改造项目,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负责制定和审批矿区安全技术措施工程规划,审查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及专项资金计划。
第四条参加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技术力量对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鉴定,提出技术上的改进措施。
第五条组织审查矿区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推广应用过程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指导并组织实施机电运输系统技改及简化、优化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