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宁集团白芨沟煤矿掘进队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则: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我队生产运行、设备管理、工艺操作等方面的安全,结合我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队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管理组织:
第一条建立健全以队长、书记为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队长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全队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条各分管副队长,对所分管的掘进工作面的安全职责负有领导责任。
二、具体安全生产责任:
第一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令、法规、制度和规定。
第二条 认真做好各自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期组织、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协调各班组及员工的工作关系。
第四条在编制本单位的生产、培训教育等方面计划时,应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之一,纳入计划并贯彻落实。
第五条落实、检查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政策、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条在拟制本队工作计划和总结时,应同时计划和总结安全生产。
第七条定期检查井下和地面工房的安全防火设施和工作情况。
第八条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在生产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情况。
第九条组织好全队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每月组织对全队各掘进工作面的生产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杜绝隐患,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技术副队长负责组织编制《作业规程》及各项措施的制定,以及机械等设备运行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组织对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防范措施,坚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教育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十三条积极协助上级领导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参加上级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及时传达、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参加、督促编制并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经常检查、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对事故隐患,要求限期整改,对重大危及安全的隐患,有权责令停产治理并迅速报矿领导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督促按期实行。
第一条负责对本班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安全教育,按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
第二条带头遵守和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现象。
第三条在安排班组生产任务的同时,应同时安排布置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条发现生产中不安全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如本班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并落实措施后方可继续生产。
第五条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并保护好现场,伤员要迅速送往医院抢救,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吸取教训,落实防护措施。
四、员工责任:
第一条应自觉遵守矿及本单位内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二条熟悉和掌握设备日常维护规程,及时、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积极参加各类安全生产活动,接受安全教育,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可行做好个人安全生产工作。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
第一条对进入本单位的新员工必须进行两级级教育,由对领导进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教育,分配到岗位后由班组长进行岗位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第二条在采用新的生产方式,添置新设备或调换工作岗位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操作规程》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
六、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各班组及个人在安全活动和安全生产中的表现,纳入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中,奖惩兑现。
第二条对积极工作能够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并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者,给予表彰、奖励和年终嘉奖。
第三条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和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扣除奖金、并写出书面检查在全队进行批评教育。
七、事故及处理
第一条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迅速向队领队或矿调度室汇报。
第二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当事人在向矿调度室报告的同时,保护好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条对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应根据责任轻重、损失大小、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对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事故苗子,应及时召开现场分析会,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