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贯彻落实国家、集团及矿有关矿井机电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程、标准、规范。
第二条制定本单位机电及设备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第三条提出并组织研究和解决本单位机电安全生产技术问题。
第四条负责所辖区域内机电设备安全运行,完成矿井供电、主通风、主排水、制氮、压风、水暖供给等保障性工作。
第五条按照矿规划实施机电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应用,提高机电安全生产技术手段。
第六条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工作,排查安全隐患,控制风险源。
第七条负责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本安体系建设工作,配合矿开展安全检查,并积极改进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指标。
第八条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