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努力完成交通部门和科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协助交通管理部门维护矿区交通秩序。
第二条负责辖区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发生事故快速出警,指挥交通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第三条发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故以及交通事故,交通管理人员根据情况,可以采取禁止或限制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积极为处置事故提供帮助。
第四条维护矿区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
第五条在工作期间,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制止车辆违规、违章行为。
第六条在道路上执勤时,警容严整、礼貌待人、处事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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