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在科长与副科长的领导下,做好自身分管工作。
第二条编制 “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计划与考核办法,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和改进要求。
第三条按集团公司要求,定期规划三年安全管理战略目标。
第四条协助有关部门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第五条进行矿区污染源调查,配合开展现场监测工作,制定管理目标、指标与管理方案队矿区重大污染源加以治理,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开展计量标准化工作,组织计量器具检定工作,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参检率与检定合格率达到规定要求。
第七条按时完成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与成果推荐工作。
第八条监督检查环境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内各单位环境因素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确保矿区环境安全。
第九条定期收集、识别矿井安全生产所适用法律、法规、标准与其他要求,建立并更新相关名录。
第十条完成科长交办的其他临时性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