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宁集团白芨沟煤矿财务科财务会计(税务)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对所涉及的税费应严格按各项税费法律、条例、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和提取各项税费的应纳税额,不得多计、少计和漏记。
第二条税务核算员在发票的开具及其管理中要严格按照票据的有关制度执行,领用的发票必须确保安全,税卡和发票要分开保存。
第三条月末应按月或按季应缴纳的税金按照税种分别填列“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并按规定的时间上报集团公司,并将申报的应纳税款通过“内部银行结算支票”划转到集团财务公司。
第四条税务部门直接到本单位稽查时,必须经集团财务公司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提供。
第五条税金核算人员要定期学习国家的税收法律等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掌握国家政策,并对税务信息进行学习、宣传,促进税金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六条严格管理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IC卡及开票计算机专用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