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质安全投入保障资金,按照集团公司统一规定提取,财务科列入专项资金管理帐户。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由矿各业务部门制定计划,经营科汇总,经领导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通过后予以实施。
第三条经营科负责协调专项资金的使用,当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时,经矿领导批准,及时向相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反映。
第四条对所批复的资金使用不当或未按时实施而导致事故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五条安全管理科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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