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凡下现场检查的管理人员,必须携带“安全检查卡”,当遇到不安全行为时,应现场予以纠正,对不安全行为人员给予批评和培训教育,使其明白不安全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正确的操作方法,检查人员当场在 “安全检查卡”的“不安全行为查处情况”栏中填写,并要求不安全行为人员当场签字认可,如果事实清楚,不安全行为人员拒绝签字的,由现场安检员、工班长确认签字,按不安全行为上限处罚。
第二条检查人员要在检查结束后24小时内将“安全检查卡”及时交到安全管理科,并根据《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按类别、专业、条款公正填写一式两份“安全信息卡”。一份交安全管理科存档、一份交不安全行为人员本人。
第三条安全管理科收到检查人员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后,登入不安全行为单位台帐和个人台帐;并将每天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给组宣科,组宣科必须2日内,在电子大屏幕上进行曝光亮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