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宁集团白芨沟煤矿强化对不安全行为人员的管理和惩处
第一条不安全行为人员在收到“安全信息卡”后,对其违章事实并无任何异议,3日内到安全管理科开具罚款单,罚款单经分管副矿长或安全管理科科长签字后,由不安全行为人员本人到财务科交罚款,并将财务收到罚款后的收据交回安全管理科登记、存档。5日内不交罚金由财务科按罚款单中2倍金额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二条不安全行为人员收到“安全信息卡”后,若对信息卡中所填违章事实有异议,可向矿“不安全行为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由纪检监察审计科组织“不安全行为仲裁委员会”人员对其进行仲裁,后根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再由安全管理科行进行处理。
第三条每月底安全管理科将各单位不安全行为人员名单及不安全行为事实汇总后,反馈至各单位,各单位要对反馈单中的每一名不安全行为人员进行核实。对于不符的,应尽快与安全管理科联系进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