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各基层单位每月由党支部书记牵头,组织一次定期的针对现场不安全行为的纠正巡查工作,巡查要覆盖所管辖区域生产作业全过程、全方位。并定期召开一次不安全行为分析会,对本单位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从制度、岗位职责、人员家庭因素等方面进行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防范措施。对于一般性C类不安全行为人员,由本单位组织进行帮教和培训,开班前必须认真制定开班报告、培训教案及考试试卷,培训结束后,必须经安全管理科及专业科室认可后方可上岗。
第二条对于B类及以上不安全行为或12个月内出现两次不安全行为人员,由安全管理科出具培训通知单,由培训中心按不安全行为类型分采掘、机电、运输、通风专业每旬组织一次培训。
第三条对较严重的不安全行为人员,每旬要由培训中心、安全管理科负责组织,分专业由专业副总及以上领导进行帮教培训。
第四条以上所有不安全行为人员在矿培训期间,不支付任何工资,每天只发生活费20元,每月由安全管理科、培训中心出具证明,报人力资源科执行,如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不安全行为人员要过三关:
第一关:找本单位支部书记进行谈话,明白不安全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正确的操作方法。
第二关:找技术主管进行培训,系统学习专业知识和安全操作的流程。
第三关:不安全行为人员带亲属到安全管理科领取处罚单,如果不带亲属领取处罚单的,由单位停止工作,停工期间,按矿工处理。
第六条不安全行为人员过关时间为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