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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27 08:37 来源:煤矿安全网 采掘 作业 规程 编制 审批 贯彻 执行

  第一条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

  (一)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编制前初稿拟好后,由队长组织工长和技术人员共同讨论,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再由技术负责人形成正本,经队长、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生产技术科。

  (二)《作业规程》必须按照采区设计或回采工作面的设计要求,根据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进行编制。《作业规程》必须履行集体会审,最后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规程方能生效。《作业规程》向施工队干部和员工贯彻后,工作面才能开工或生产。

  (三)《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安全指令和有关安全技术文件规定,以及神华宁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各种技术文件,安全指令。

  (四)《作业规程》编制时必须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变化、一措施”的原则,决不允许使用通用规程或借用规程。

  (五)《作业规程》编制时,全部采用神华宁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采掘《作业规程》标准格式进行编制。

  (六)采掘《作业规程》编制的依据

  1.经过审批的采区设计或工作面设计

  2.经过审批的地质说明书。

  3.各工种《操作规程》、工作岗位责任制。

  4.有关安全制度如:工作面交接班制;工程质量验收制;巷道维护修理制;机电设备保养制;瓦斯、煤尘管理制;通风安全监测仪表使用维护制等。

  5.邻近采区或同一采区相邻工作面,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

  (七)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必须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的前二十天或一个月,由矿地质测量科提出,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八)回采《作业规程》应在开采前十五天编制完,并经审核批准,掘进《作业规程》应在开工前十五天编制完,并经审核批准。

  第二条采掘《作业规程》的审批

  (一)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报到生产技术科后,负责规程措施审查的人员必须严格把关。对于套用规程、图纸不规范、文字叙述不清、敷衍塞责、缺乏针对性的规程措施,一律退回重写。

  (二)凡因规程、措施重写或不及时上报而影响正常采掘生产的,由队技术负责人和编制人负责,并视情节进行责任追究处罚。

  (三)规程、措施报到生产技术科后,由负责审查的人员按有关技术规定确定会审或传阅签字。把握不准时可请示分管副科长、科长、分管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凡因把关不严致使不合格规程措施过关或该会审而未会审影响生产的,对规程措施审查人员视情节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

  (四)生产技术科审查人员在接到规程措施后必须及时予以审查。正常情况下,《作业规程》审查不得超过3天,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不得超过2天(包括双休日)。否则,一旦影响生产,对规程措施审查人员进行处罚。

  (五)凡需要会审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生产技术科审查完毕后,必须积极向分管副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报审。分管副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因离矿等原因不能组织会审时,应积极向分管副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所委托的代理人报审。凡因不积极向领导报审规程措施而造成积压者,按第四条规定执行。

  (六)《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会审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确定会审时间,生产技术科负责及时通知到施工队队长、技术负责人、驻矿安全监察处、安全管理科、通风科、地质测量科、调度室、机电动力科、供应站、煤炭管理科等单位技术或行政负责人。向调度室或科室值班人员通知时,必须交待清楚参加人员要求,并做好通知记录备查。

  (七)《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会审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主持,生产矿长或其他分管矿长参加。生产技术科必须有一名分管副科长参加,采掘组不得少于一人。其它科室或辅助单位参加规程会审人员必须是业务分管人员或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行政领导。施工单位必须按第六条规定人员参加,凡不能参加规程措施会审的,必须向生产技术科请假,并委托职级相当的人员参加。

  (八)所有参加规程措施会审的人员,必须熟悉施工工程的条件、环境,必须按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人员到不齐者规程措施不予会审,责任由迟到的单位和人员承担,凡无故迟到或不参加规程措施会审者,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因此而影响生产者,从重处罚。

  (九)《作业规程》会审完毕,生产技术科要严把签字关。首先必须完整表述会审意见,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补充和修改,只有在符合复印要求,其他单位签字完毕后,生产技术科方可签字。

  (十)复印好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与原稿相符,图表清晰、文字工整,生产技术科规程措施审查人员进行详细检查,符合上述要求后,规程措施编制人方可请副总工程师签字,总工程师签发。生产技术科规程措施审查人员接到总工程师签发的原稿并再次与复印件核对后,方可予以盖章,并做好审查记录,严禁规程措施未经审查私自盖章。规程措施审查不严或审查记录不清追究规程措施审查人员的责任,对规程措施未经审查私自盖章者从重处理。

  (十一)复印好经审查合格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加盖生产技术科、安全管理科的公章后方能生效。施工队技术人员必须按规定上报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及各有关单位,以便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十二)除上级文件、标准措施明确规定必须由总工程师签发的规程、措施外,一般或常规性措施,技术文件等均可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签发执行。

  (十三)对规程和措施签字单位及人员的规定

  1.所有会审的规程和措施必须由参加会审的人员签字。

  2.传阅签字的措施,除主管业务部门、安全管理科、调度室等单位签字外,还必须有措施实施所涉及的单位签字。

  3.各单位措施签字人员必须是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分管人员、技术负责人或副科长、科长。主管业务部门除业务分管人员签字外,还必须经分管副科长或科长至少一人审核签字。

  (十四)在生产过程中,如果生产条件或环节突然发生变化或发生事故,施工队所报措施应采取集中会审的办法及时审批。

  第三条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

  (一)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由采掘队负责。《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生效后,施工队技术人员要及时向本队全体员工贯彻学习,并做好贯彻学习记录。只有参加规程措施贯彻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施工生产。施工队技术人员要在工程开工3日内将贯彻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报生产技术科,迟报1天罚款100元,最多罚500元,经督促仍不上报者,对施工单位进行停工学习并追究队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生产技术科、安全管理科及其他职能部门对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负监督检查之责,对任何违返规程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罚,对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违章行为有权责令其停工,限期整改。

  第四条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复查、修改或补充

  (一)采掘生产所使用的《作业规程》每月复查1次。要根据工作面生产实际,提出针对性的修改和补充,并做好复查记录。

  (二)采掘生产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需要采取特殊安全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与采掘生产实际不符时,应及时补充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修改《作业规程》。凡工作面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而不及时修改《作业规程》和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由施工队负责。

  (三)修改《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与《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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