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各单位凡需生产技术科提供生产技术方面的委托业务,均应以业务委托书的形式书面委托。
第二条业务委托书必须内容齐全,由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批示,生产技术科方可接受委托。
第三条需生产技术科提供的各类设计按业务委托工作量大小及批示要求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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