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机电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一)机电设备布置图管理工作。
(二)机电设备技术卡片管理工作。
(三)机电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四)各单位机电设备使用台帐管理工作。
(五)白芨沟矿机电设备总帐管理工作。
(六)各类专项资金购置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
(七)待报废、需处置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
(八)机电设备大修、停产检修、日常检修管理工作。
(九)机电设备配件加工管理工作。
(十)设备调拨管理工作。
(十二)机电运输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考核管理办法。
(十四)机电设备点检制度。
(十六)其它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机电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白芨沟矿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各单位可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但不得与上级规定及矿发的管理制度相抵触。
第十五条 对于本章第13(1-12)项所规定的内容,各单位必须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并且对(1-5)项实行微机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