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设备状况,按要求编制设备大修计划,按规定期限交机电动力科审核汇总,经矿有关单位和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因拖延或漏项影响生产的,矿将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五十四条 设备大修计划下达后,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设备大修。
第五十五条 由各单位自行承修的项目,应填写 “设备大修基础表”并及时上报机电动力科,机电动力科按检修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上报完成。(设备大修基础表及设备检修验收卡见附表)
第五十六条 由机修厂承修的设备、各单位应及时填写“设备检修申报表”交机电动力科以便统一安排,设备承修完成后,机电动力科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
第五十七条 需外委大修的项目,由机电动力科统一安排,先签订维修技术协议、合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安排大修,私自安排大修的,所发生的大修费用自理,并处以大修费用的两倍罚款。设备大修完成后,机电动力科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结算。
第五十八条 凡列入本年度大修计划的机电设备大修费用应有符合要求的单据,各单位对机电设备大修完成后,应持有效单据由机电动力科长签字入大修费用,机电动力科设备组专人登记核实签字后方可报财务科进行挂帐结算,对于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单据,财务科一律不予结算。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未及时对本年度机电设备大修费用进行结算的由该单位自行承担修理费用。
第六十条 对于已列入本年度大修计划的机电设备,相关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大修的,将给予该单位机电设备领导小组负责人500-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