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机电设备停产检修计划全矿全年安排检修不少于12天,但可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进行调整。
第六十二条各单位接到上级停产检修计划后应根据统一要求及时准确上报计划,由机电动力科进行汇总统计。
第六十三条 停产检修会时间确定后,由机电动力科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及领导参加,审定各项检修任务。
第六十四条 各项检修项目确立后,由机电动力科将所确立的检修项目统一制表报送相关部门。
第六十五条 有停产检修项目的单位应在检修项目确立后,根据供应站的要求上报材料计划,该材料计划应按要求进行审批。
第六十六条 各项检修项目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在施工之前向施工人员贯彻落实并签字、记录。
第六十七条 检修项目完成后,各单位应在3日内将竣工报告按统一格式填报上报机电动力科,由机电动力科核实签字存档备查。(机电设备检修竣工报告见附表)
第六十八条 各项检修项目检修完成后,由机电动力科进行验收,经检修后的项目不得影响生产,若出现4小时以上的影响将由矿组织追查处理,出现2-4小时以内的影响,由机电动力科组织追查处理,出现2小时以内的影响由本单位组织追查处理。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未按本章要求进行机电设备停产检修的给予该单位罚款500元/项的处理,给予该单位主管领导罚款100元/项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