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所有常规机电设备的检修试运转都必须执行《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和《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各项规定。
第七十六条 常规机电设备送机修厂后,机修厂必须抓紧时间进行拆卸、清洗、检修。
第七十七条 在设备检修过程中,检修所更换的零部件必须在检修记录上进行详细认真填写,确保检修质量。
第七十八条 设备检修完成后,由机修厂先进行组装调试,在认为设备不存在问题后通知机电动力科。由机电动力科、检修单位、送修单位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各方在检修验收单上签字生效。并将验收中的一些技术数据一并填写在验收单上以作备查之用。
第七十九条 对送修的机电设备,由机电动力科召集责任单位会同检修单位对送修的设备损坏情况进行检查、分析、鉴定。如果确定人为损坏的必须组织追查,视情节严重,给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罚款处理。
第八十条 防爆设备的验收除达到检修质量标准外,其各处的防爆面、喇叭口、接线盒等均符合防爆要求。
第八十一条 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按规定值调整,不得甩掉任何一种保护装置,如有特殊原因,必须逐级反映处理,进行恢复。
第八十二条 严格执行机电设备送修及领用制度
(一)各单位需送修设备时,要填一份常规机电设备送修意见书(意见书见附表),在意见书上注明送修设备的名称及更换原因,由各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到机电动力科开设备检修通知单。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可先送修再补办相关手续。送修意见书当日反馈机电动力科,否则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二)经检修验收合格后,领用单位持有机电动力科常规机电设备检修发放通知单,承修单位方可发放该设备。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必须由领用单位与机电动力科联系,机电动力科通知承修单位后方可发放该设备。
(三)办理7.5KW以上(含7.5KW)电机设备修理时,必须上报事故报告单,经追查核实后属于责任事故的给予罚款50元/kw,设备按设备损坏配件或材料原价进行处罚。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损坏的设备,自损坏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完送修手续并将该设备送到检修地点。否则,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对于机电动力科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需送修设备,使用单位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送修、领用设备时,承修单位不得擅自给各单位检修或发放送修设备,如违反本规定,将给予各单位及承修单位1000元的罚款处理,正常情况下严格执行此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