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对机电设备事故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找不出事故责任者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吸取教训不放过。
第九十五条事故单位及时写出事故的分析报告,拿出处罚意见并上报机电动力科,机电动力科根据上报意见整理写出处罚报告上报矿领导审批后,送组宣科进行全矿通报。
第九十六条 发生机电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机电动力科组织安全管理科、调度室参加召开事故追查会,事故单位当班的值班干部及有关负责人参加。
第九十七条发生机电设备事故后各单位要及时向矿调度汇报,调度室及时向主管领导、机电动力科、安全管理科汇报,机电动力科根据事故影响情况组织追查。
第九十八条事故单位未按机电动力科要求及时上报事故报告,对该单位主要负责罚款200元/日,累计累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