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矿井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的人员必须立即将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范围大小、受灾人员数量、事故点附近有无重要设备特别是移变及电控设备等反馈到调度室(具体细节不明白的,查不清的将大致情况汇报调度室),由值班调度员立即按照事故汇报流程向矿值班、矿领导及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汇报,并通知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矿救灾指挥部各成员。
第一条发生事故时由矿长根据事故的情况,下达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当矿长出差或其它情况不在单位时由矿长委托一名在矿的领导下达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矿救灾指挥部必须迅速查清灾害发生地点、性质和波及范围,并迅速组织井下所有地点的工作人员按年度《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规定的路线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条在煤矿发生事故后,矿救灾指挥部立即通知救护队及抢险救灾突击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参加井下救灾工作。
第四条在参加井下抢险救灾时必须有保证参加抢险救灾人员人身安全的措施。
第五条在井下抢险救灾的过程中,所需要的特殊装备、材料与上级部门联系协调解决。
第六条在救灾过程中对入井人员要严格控制,只有持有救灾指挥部签发的“入井特别许可证”的才可入井。
第七条对井下人数的清点工作由各单位单位负责人、井口值班人员、灯房值班人员、调度值班人员共同完成。
第八条在煤矿事故处理过程中各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在需要时组织好人员参加抢险救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