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员工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和技术业务素质,加快人才培训,以适应现代化矿井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培训中心负责全矿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考核工作,安全培训方式以矿培训为主,有计划地输送人员到集团公司及外地培训学习,以适应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坚持每周不少于两小时的安全活动制度,要做到活动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每次活动由队长、技术员主持,主要是学习“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以及上级部门下发的安全指令,讨论一周来的安全工作,总结安全经验教训等。
第三条 各科、队负责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有关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的培训、贯彻工作;并负责本单位“每日一题”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 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工程开工前,必须组织员工学习贯彻本施工地点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及质量标准。当施工条件发生变化、需要修改《作业规程》和措施时,要及时组织员工重新学习贯彻,否则不允许继续施工。所有接受贯彻的人员一律实行签名认可,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 培训中心负责对全矿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负责上岗证的复审办理工作;负责科、队以上管理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培训中心负责新员工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培训、考核及办理上岗证工作。
第七条 培训中心负责新员工上岗后的师徒合同建立,工作能力鉴定及独立工作资格评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