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安全管理科作为本矿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按集团公司定员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科对矿井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贯彻实施及安全生产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安全监督检查执行定期检查和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周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增加检查频率时具体调整;动态检查实行24小时不定时地对各作业点进行巡回检查,检查要覆盖生产全过程、全方位。
第三条 定期安全检查由安全管理科及各职能科室召集,具体检查线路、人员安排由安全管理科及各职能科室安排。
第四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进入井上下任何作业场所进行检查,有权向有关部门调阅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第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及责任单位罚款、通报等处理。
第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七条 重大隐患排除后必须经安全管理科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复查认可,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 对每次检查存在问题,根据存在问题性质、责任单位及分管责任单位由安全管理科及各职能科室下发隐患整改落实表,明确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及监管责任人。存在问题经监管责任人复查签字认定后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