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携带定位卡并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乘车入井的人员(包括司机)要站在车辆左侧接受检查。
第二条井口检身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严格检查。
第三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
(一)未戴安全帽的;
(二) 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
(三) 班组长以上管理干部《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员)未携带便携式瓦检仪的;
(四) 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
(五) 穿化纤衣服的;
(六) 酒后入井、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
(七) 无入井安全资格证的;
(八) 无矿方职能部门或矿领导陪同的参观者等非本矿或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第四条对需要入井的女性由工会女工主任负责检身。
第五条井口检身人员应工作认真,待人礼貌,检查入井人员衣裤口袋及上身至灯带处有无违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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