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井口检身人员必须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
第二条车辆入井要记录车号、单位、数量。
第三条外单位参观学习人员入井必须由本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准确记录总人数。
第四条升井人员及车辆必须在井口停车,检查记载升井人数、单位及车号。
第五条车辆升井要严格检查驾驶室、车厢内、车架上所有材料设备,并记录清楚。
第六条对升井人员及车辆如发现携带属于矿井设施或材料必须扣留,并及时汇报。
第七条检查发现有偷盗矿井财产、设备现象,记录好车辆司机姓名、工作单位,及时汇报调度。由调度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第八条井口检身人员必须严格清点出、入井人数,对当班井下人员总数统计准确,并随时与矿灯房核对入井人员的数量,准确记录井下现有人员数量和车辆数量,认真填写出入井记录,同时及时将出入井记录信息汇报安全管理科信息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