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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宁集团白芨沟煤矿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作者:煤矿安全网 2021-09-27 09:00 来源:煤矿安全网 神宁 集团 白芨沟 煤矿 煤矿安全 安全 安全监测 监测 系统 系统管理 管理 管理制度 制度

  第一条 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第三条 通风科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连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通风科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第五条 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工(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维护,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人为因素造成传感器误报警,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七条 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的,对单位党政领导各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造成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报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八条 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声光报警器、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 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报告,经通风、调度、安管、机电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通风科负责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日常的校验设置工作。

  第十条 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风科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通风科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第十二条 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安装完毕后,在开工检查时现场进行交接,届时机电动力科、安管科、通风科、施工单位负责人一并进行验收,并签字交接。使用单位不接收者对主管队长、书记、技术负责人各罚款500元,并限期接收,逾期不接收者加倍处罚。接收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管理、使用、维护均有施工单位负责。一旦出现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电缆、接线盒、传感器)的损坏、丢失,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按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及相关规定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 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通风科方可组织人员安装或拆除监测设备。施工单位无批准的安装或拆除申请单不予开、停工,若擅自开停工,对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十四条 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由使用单位通知通风科,通风科与使用单位电工共同进行,使用单位不得私自处理,以防将线接错,损坏仪器。如发现传感器移设不到位、不及时,均按不安全行为处理。并纳入施工单位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考核范围。采煤工作面自横川口以里,掘进工作面自开口位置至掘进迎头,监测装置均由施工单位按机电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管理、使用、维护。

  第十五条 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并向通风科调度汇报。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及电缆的完好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

  第十六条 监测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数据超差、通讯失败、传感器保护、误报警等),当班维护人员必须在4小时内排除故障,在出现系统故障时必须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否则对维护人员给予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监测系统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对重点瓦斯管理区域的设备进行两次调试,非重点瓦斯管理区域每周必须调试、校正一次。

  第十八条 每7天必须对监测系统断电功能进行一次测试,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通风科负责瓦斯抽放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和日常调校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负责瓦斯抽放监测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日常使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机房必须每天在0时后打印瓦斯抽放监测日报表,并送各级领导审阅签字。未按时打印报表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未及时送领导审阅签字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 各机房及移动泵站每班必须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监测系统运行情况,如发现瓦斯抽放监测系统故障应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调度在接到汇报后要及时安排当班监测值班人员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机房及移动泵站不得无故停止监测系统的运行,如人为停止监测系统运行的将按《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安全行为管理规则》有关条款严肃处理。因系统故障或其它因素导致监测系统停止运行的要立即通知通风科,并要做要相应的记录,通风调度要安排有关人员现场处理。

  第二十四条 通风科将不定期对各机房及移动泵站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抽放设备运行情况和各类记录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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