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安装敷设
(一)敷设管路时应尽量使路径短、少拐弯,以便减少阻力,防止曲折破坏。
(二)所选路径应在行人少,支护完好的巷道内,防止管路被破坏。管路穿过风门墙体时必须打孔。
(三)所选路径温差变化幅度要小,在温度急剧变化的地点要在温度低的一侧设置滤水器或其他设施,标高差较大的斜巷,应在底部设置滤水器。
(四)接管箱、滤水器、采样器的接头要严密不漏气,且安设位置与人体高度相适应。
(五)管路敷设时,要吊挂整齐有序,2条以上的分散管路应设置标记,以便于检查维护。
(六)束管的敷设标准,可以参考管路和电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束管监测探头应水平悬挂在监测地点的回风流中,且应靠近巷道顶部,吸气口应正对风流方向,能正确反映该点测值的地点。探头必须悬挂在顶板完好、无滴水、便于保护的地点。
(八)管路敷设完毕后,从地面化验室到井下各测点,整个系统要进行统一编号,并检查管路顺序是否混乱,乱的要及时调整。
(九)监测密闭内气体变化时,应预留监测管,束管监测探头应埋设在监测管内,且用木塞封孔,用黄泥封口,保证不漏气。
第二条日常维护
(一)定期检查管路的漏气、堵塞、破坏情况。应经常检查管路系统,定期打开接管箱、滤水器,排出积水。
(二)每天必须安排专人进行巡回检查,进行维护工作,并有记录可查。
(三)巡回检查管路的漏气、堵塞、破坏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主干、分支管路的连接、悬挂情况,是否完好符合要求;
2.检查滤水器、滤尘器是否完好;
3.检查各连接接头是否完好,有无漏气、堵塞等情况;
4.检查各测点束管探头是否完好,有无堵塞,悬挂是否符合要求。
(四)维护主要内容包括:
1.不符合要求管路的维护,重新悬挂;
2.滤水器定期放水,维护;
3.滤尘器的清理,防止堵塞,按要求悬挂;
4.各个测点束管及探头的维护。
5.管路发生故障后,要及时进行处理,管路断开或接头漏气时,要接好或密封。发生水堵时要用空气压缩机加压空气吹有故障的管路,除水后要复查管路的气密性。
6.应经常检查监测探头的完好情况,并根据现场情况及时调整探头位置,及时更换不合格探头。
7.维护人员应及时根据束管监测系统采样分析结果判断束管系统运行状况,管路、探头出现问题后,要及时进行处理。
8.综采工作面测点及其它移动测点,每天必须检查维护1次;其它相对固定测点,每3天必须进行巡检维护1次。出现故障后及时进行巡检处理。
9.束管监测系统所设置的测点在进入各采煤工作面后,采煤工作面施工人员要保护束管监测系统的管路,如人为因素导致束管监测系统测点失效的要给予使用单位1000元罚款,给予责任人每次200元罚款。
第一条 安全计量器具的检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 安全计量仪表必须送具有计量计量器具检定资格证书的检定机构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检定机构。
第三条 每年年初必须制定,计量器具年度送检计划,并上报企管科。年度送检计划的制定必须切实可行,不可因计量器具的送检而导致使用量不足。因送检及备用量不足而导致的使用量不足的要给予责任人每次200元罚款。
第四条 每次仪器检定后要及时作好记录,并建立相应的台帐,以备后查。
第五条 每季度要将检定完成情况,及时上报企管科。
第六条 将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回收不得继续使用,并做好相应的仪器报废工作。
第七条 需要送检的计量器具必须按检定周期进行送检,没有及时进行送检的要给予责任人每次100元的罚款。
第八条 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必须在仪器送检前一周将仪器送至送检单位。因仪器使用单位未按时送检的要给予使用单位责任人每次1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