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矿党政各类来文,均由矿党政办公室负责收取、登记、编号、拟办、呈送、传阅、根据领导批示落实、催办,事后返还党政办公室存档。
第二条 行文种类、格式及规则按集团公司的规定要求行文。
第三条 起草文件要由部门负责人核稿,党政办公室秘书文字把关,矿长或矿长委托有关领导签发。
第四条 矿党政综合性公文起草办理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专业部门代为起草有关专业方面的公文。
第五条 公文承办单位,对所承办的文件要认真进行阅研,根据领导批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落实。
第六条 公文承办部门要对承办事项抓紧催办、查办。紧急公文的办理要提出办理时限,跟踪催办、查办。
第七条 公文办完后,应根据文书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公文原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及时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八条 各类记录及非正式文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编号。
第九条 矿党政办公室负责建立全矿文件、记录、法律法规清单,明确受控责任单位。第十条 体系书籍统一由党政办公室发放,加盖受控编号,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