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涉及安全健康等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辅助生产、地面单位均要成立群众安全监督委员会,主任由所在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各基层工会负责人、安监部门有关人员和群安员(群众安全监督员)组成。
第二条 凡涉及安全健康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班组均要设置群安员,群安员工作接受群众安全监督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 群安员的配置应按照精干高效、必要合理的原则配置,一般实行兼职,原则上每班配置一名,班组人数较多的(15人以上)可配置两名。配置一名群安员的班组当群安员休班时,应指定临时群安员代替安全监督工作,配置两名群安员的班组要合理安排其休息时间,尽量不出现群安员缺岗现场。
第四条 群安员应由熟悉作业现场、了解安全情况、工作经验丰富,且责任性强、热心群众工作的员工担任,班(组)长不得兼任群安员。
第五条 群安员由各基层工会聘任,其产生办法既可由所在班组员工直接推选,也可以由班(组)长提名,班组全体员工集体讨论通过确定。
第六条 担任群安员的员工在其工作安排上,要适当考虑便于其开展安全监督和巡回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群安员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并实行持证上岗,具体工作由工会和安监部门共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