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群安员工作实行兼职,为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按照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原则,设立群安员岗位津贴。
第二条 群安员在安全生产中,发现或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在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下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给予特别奖励,具体标准由群监会根据其表现和贡献提出意见,提交矿办公会决定。
第三条 矿及各基层单位要注重群安员推先树优工作,及时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并利用安全或工会的年度工作会、表彰会对安全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群安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条 群安员应作为工会工作的积极分子,各级工会要对其在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政治上培养,政策上倾斜,尽量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第五条 工会要根据群安员职责和本单位生产工作实际,制订群安员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考核办法要具体合理、便于操作,有利于促进工作。
考核办法主要内容包括群安员查隐患、抓不安全行为的次数、落实情况和效果,信息反馈和记录填写是否及时、规范,工作的主动性、责任心如何等。
第六条 群监会(工会)要每月组织对群安员工作考核,考核结果要与其津贴兑现挂钩。
群安员津贴的发放按其工作总体业绩考核,一般达到基本要求即应全额发放,群安员所在班组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取消当班群安员当月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