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矿井安全目标的实施情况以及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持续改进、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管理科负责编制《安全评审计划》,内容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和人员、材料准备、评审的重点内容及建议等,并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形成文件提前一周下发到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条安全管理科负责收集整理安全评审材料:内部审核资料,文件符合情况,事故统计资料,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环境条件的变化,风险财政,日常考核的结果,预防措施和纠正措施完成情况,以往安全评审的跟踪措施、改进建议等。
第三条经过评审,应针对评审议题,形成下列方面的决议:
(一) 方针、目标的有效性审核结果。
(二) 指标完成,事故统计,风险费用,改进建议等。
(三) 必要的资源配置。
(四) 相关文件制度的修改。
(五) 体系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审核。
第四条 评审完毕后由安全管理科编制《安全评审报告》,由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后由矿办公室下发到各单位和部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评审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
(二) 评审的内容。
(三) 评审会议形成的决议、改进内容和实施安排。
(四) 改进措施实施的时限要求和验证要求。
第五条《安全评审报告》提出的要求改进的内容,由相应单位、部门组织整改。
第六条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施及跟踪验证。
第七条安全评审的所有记录,由安全管理科保存。
第八条 安全评审每年进行一次,出现下列情况时,由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决定适时追加评审:
(一) 方针和目标变更时。
(二) 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时。
(四) 相关方有重大投诉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