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各级管理人员工作执行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问责,是指矿各级管理人员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质量不高、效率低下、造成隐患或引发事故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行为提起责任质询,实行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属各单位、科室及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和其他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
第四条安全生产问责实行权责统一,有错必纠,纠错必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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