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安全生产问责制的责任追究分为经济责任追究和行政责任追究。
(一)行政责任追究视情节分为:警告、停职待命、诫勉谈话、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济责任追究视情节200—3000元的经济考核;
第八条对问责的单位和个人,由矿安全管理科按照有关责任人需要问责的事实和理由,提出问责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经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组织科负责通报、纪检监察科监督执行,文化宣传科在电子屏公示全矿;
第九条连续3次、累计5次被执行问责制的单位,年度内不得评选各级安全生产先进,党政班子以及相关责任人取消评选各级安全生产先进。
第十条 年度内出现1起轻伤,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免谈话,出现1起重伤,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停职待命,出现1起死亡事故,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免职处理。出现2起伤事故比照1起重伤处理,出现2起重伤比照1起死亡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安全生产问责制的有关管理人员的内容,按照一定分值纳入《白芨沟煤矿累计过错追究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累计过错追究。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矿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