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切实将各项规定与管理办法落到实处,使各级领导入井带班能够接受全矿广大员工的监督,保证各级领导能够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促进我矿井下各工作面的现场安全管理和各类安全隐患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整治,转变各级干部的工作作风,特制定《神宁集团白芨沟煤矿领导干部入井带班举报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全矿任何单位或员工个人采取公开或非公开的形式,向矿有关部门检举揭发任何违反干部入井带班规定和管理办法的一切虚假、隐瞒和违规等行为。
第二条 举报范围:违反集团公司和矿关于领导干部入井带班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不能够做到“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的矿领导(包括副总及相关主要生产科室的负责人);基层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入井带班情况;矿机关各科室副科级以上干部入井检查情况等。
第三条 举报内容:对各类虚假入井、迟下井、早升井、入井时间不够及违章指挥、违反规定抓不安全行为和乱罚款的一切违规行为。
第四条 举报途径及形式: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信函、电子邮件、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可以进行匿名举报。举报电话为:矿调度室主任――2431252;矿安全管理科科长――2431201;矿纪检监察审计科科长――2431346。
第五条 举报处理流程
1.登记:由矿调度室、安全管理科、纪检监察审计科负责,对举报人所举报的事项,相关电子邮件、信函或面谈记录必须进行存档。相关电子邮件需要打印存档;相关信函需要存档信封和正文。各部门举报登记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记录后,及时向矿有关领导汇报,讨论确定是否具备调查条件。
2.受理:对于具备调查条件的举报事项,由调度室、安全管理科、纪检监察审计科负责人指定具体举报调查项目负责人,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举报人有权了解其举报事项的受理情况。
3.调查:举报调查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举报事项的实际情况,开展调查工作。在调查过程中,举报工作人员应尽量不与举报人直接会面,以降低举报人的风险。
4.报告:调查小组完成必要的调查程序后,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出具调查报告,上报矿党政班子。对于经调查属实的事项和领导干部,由矿党政联席会议依照矿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研究处理意见,并通报全矿。
第六条 举报档案的保管:举报档案是指记录举报事项的登记、受理、调查和报告全过程的所有资料,包括文本资料、录音资料以及其它形式的一切资料。档案资料由矿纪检监察审计科负责保管。
第七条 举报相关要求和规定:
1.举报工作人员应该严格保密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举报事项的具体内容,相关调查工作应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除非举报人同意,否则任何情况下,不能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举报工作人员,需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
2.举报调查实行回避制度,如果举报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或朋友关系,或者其本人、亲属或朋友与被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以及其它可能影响举报事项被公正处理的情况,举报工作人员应该主动提出回避,举报人也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3.举报人应该尽可能告知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违规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对举报内容负责,不得代替他人举报,不得利用举报制度对被举报人进行报复。对经核实确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按照矿相关制度进行严肃处理。
4.举报人应该通过矿正常渠道反映问题,不得通过矿以外的其它渠道反映问题,不得采用极端方式反映问题。
5.当需要举报人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时,举报人应当积极配合,不提供虚假信息,不干扰举报调查工作。
6.矿机关科室、基层各单位和全矿员工群众要积极配合举报调查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7.全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举报,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打击报复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矿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矿调度室、安全管理科、纪检监察审计科负责解释,自2010年10月5日起实施。